资源类型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文章类型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机构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]湖北省武汉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 43006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出处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关键词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沙美特罗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氟替卡松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气管哮喘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的:研究在支气管哮喘疾病中沙美特罗氟替卡松及常规方式的应用疗效。方法:选取我院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收治此病患者78例,分为常规组与实验组各39例。常规组用常规方式进行治疗,实验组用沙美特罗氟替卡松药物进行治疗。结果:实验组疗效明显比常规组好且存在差异极为明显(P<0.05)结论:对支气管哮喘病患应用沙美特罗治疗获到极佳疗效,病患未产生明显不良反应,能够有效避免治疗风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作者: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作者机构: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]湖北省武汉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 43006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推荐引用方式(GB/T 7714)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袁竹青,甄海宁,鲍敏.沙美特罗氟替卡松和常规方法在治疗支气管哮喘中的疗效对比观察[J].中外女性健康研究.2015,(3):11-12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