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源类型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文章类型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机构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]北京同仁医院眼科!10073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临床科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眼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眼科(未分亚科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]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出处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关键词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眼内异物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误诊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漏诊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的探讨眼内异物误诊、漏诊原因。方法报告24例(24眼)误诊、漏诊的限内异物,对其误诊、漏诊原因进行分析。结果23例经手术取出异物,1例眼球摘除证实为眼内异物。结论接诊医生询问病史及专科检查疏忽是造成眼内异物误诊、漏诊的主要原因,不能以X线摄片作为排除限内异物的唯一根据,应根据病情选择多种检查手段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作者: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推荐引用方式(GB/T 7714):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冬梅,陈积中.24例眼内异物误诊、漏诊原因分析[J].临床眼科杂志.1997,(2):88-89.